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长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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