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8********,汉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地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住洛阳市西工区**大道**路口**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一朋友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东侧泰酒吧喝酒。7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驶豫C*****轿车带着其朋友,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黄河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车辆左侧撞在九都西路南半幅机非分道护栏,后杜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至九都西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平安银行停车场内,与停放在停车场内冀E*****车辆左侧前部及平安银行门前护栏相撞,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mg/100ml。
2019年10月15日,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3)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4)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6 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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