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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许伟伟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许伟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排**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伟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0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许伟伟明知其父亲许某甲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小区的房屋已出售并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肖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3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房屋产权变更单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伟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3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伟伟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伟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伟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伟伟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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