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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谭某某、王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1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胡某某、江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合伙实施贷款诈骗。谭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江某甲在江埠街经营的手机店购买好诈骗用的手机、QQ号和两张身份证登记注册的手机卡后,由徐某某帮忙向罗某某(已死亡)购买“料”、向在南昌经营手机店的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大量他人身份证登记注册的手机卡等工具后,谭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分工负责确认好贷款人信息后,通过买来的QQ“微笑的天使”将贷款人的信息发送给徐某某介绍的使用QQ“恶龙咆哮”的被告人江某某,由江某某冒充放贷部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贷款人再次核实身份等信息,获取贷款人的信任后,以验证还款能力,需要资金流水为由,将由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的帮诈骗人员取款的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号给贷款人,要求贷款人将款项存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得知贷款人存款后,江某某通知吴某某取款,吴某某扣除手续费后将诈骗款以现金方式交给江某某,江某某扣除诈骗金额的20%后将剩余诈骗款以现金方式交给谭某某、王某某等直接实施诈骗的人。

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马某某被谭某某、王某某等人以贷款为名,将3000元分两次(各1500元)存入江某某指定的吴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262029********户名沈某某)。吴某某安排人员取现后,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给江某某,江某某扣除的得后将剩余现金2000元送至江埠乡圆盘处给谭某某、王某某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被骗款,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二部、笔记簿一本;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章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10日下午,谭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江某甲在江埠街经营的联通合作厅向江某甲购买了小米智能二手机、老年机、已注册的流量卡、QQ号、他人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实施贷款类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4月30日骗得受害人马某某3000元。

2、2020年3、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15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以他人身份证注册登记好的手机电话卡后以2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徐某某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4月26日,通过自己或其老婆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向胡某某购买三十余张他人身份证注册登记的南昌移动手机卡,胡某某获利一千五百余元。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徐某某帮谭某某、王某某等人联系胡某某购买了九张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登记的南昌移动手机卡用于诈骗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胡某某、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谭某某等五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购买实施诈骗用的工具,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江某某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介绍洗钱人员洗钱套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谭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徐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江某甲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仍向其出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胡某某、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江某甲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建议判处江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文

                                            何长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江某某、江某甲、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上饶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万年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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