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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邓某甲等17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院子。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路**楼。2015年5月7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26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10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公司**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8年2月6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08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居委会**队**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居委会**街**号。2011年8月9日,因赌博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1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2年2月25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1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5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丁,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等九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某戊等八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伙同白某己、李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路**大楼后面出租屋一楼、乐昌市**村**号被告人白某丁家自建房、乐昌市长来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家自建房、乐昌市长来镇**村委会**村**水库旁厂棚、乐昌市坪石镇老坪石**街**号被告人赖某某家自建房、乐昌市黄圃镇**村委会**村小组停车坪以及乐昌市黄圃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家自建房、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家自建房、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李某丙(另案处理)家自建房等地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其中:赌场股东邓某甲、白某甲、白某己、李某乙负责选定赌博场地、召集参赌人员;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入股乐昌市坪石镇田头村委会下坑组25号谢某某家自建房和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李某丙家自建房的赌场,负责带赌客参赌;被告人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李某甲受雇佣为赌场从事发牌抽水、管理水钱、望风看场、安排赌客车辆、提供餐饮、打杂等活动,并且每次领取300元-500元的工资;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放贷给股东和赌客,为赌场提供赌博资金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谢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白某丁为赌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1000元至8000元不等;被告人吴某某为赌场望风和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3000元。

2020年4月1日,乐昌市公安局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李某丙家自建房当场抓获涉赌人员三十余人,查扣赌资人民币105482元,扑克牌八副,在邓某戊的粤F*****小轿车内查获赌场水钱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戊,白某乙,谢某某,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家属分别代为退缴非法所得3600元、2000元和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白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在新型冠状肺炎防疫期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白某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望风看场、发牌抽水、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取高额报酬或提供资金帮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白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乙、邓某戊、赖某某、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唐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白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伟京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白某甲、邓某乙、白某乙、白某丙、邓某丙、白某戊、邓某丁、邓某戊、张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吴某某、赖某某均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廖某某、白某丁均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及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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