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店上村一废铁收购站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涵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电话:180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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