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下二台镇**委**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2月8日晚18时许,持刀前往其前岳父张某甲家中,对张某甲和刘某某进行威胁,让张某甲告知前妻张某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后经叶赫派出所驻村辅警王某甲当场劝解离开。邱某某又于2020年2月29日9时30分许再次来到其前岳父张某甲家,未经张某甲和张某乙允许,将张某甲家大门破坏,强行将张某甲放置在叶赫满族镇**村**组家中仓房内的57袋化肥拉走,拉回自己家中放在仓房内。经核实,张某甲购买化肥花费6555元人民币。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邱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张某甲购买化肥发票;4.涉案化肥及邱某某在现场所持尖刀的照片;5、张某乙与邱某某离婚民事调解书、张某甲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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