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九台区**小区**栋**单元**室,原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门店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原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宋某某(另案处理)以吉林省******公司名义在明知公司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较高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在公园、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单、开理财会等方式进行非法宣传,从而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系吉林省******公司下属公司,被告人邱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入职担任九台分公司门店经理,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等业务员采用相同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797840.67元,九台区被害人共计60人,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75316.9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55400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01652.96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董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等的陈述;
3. 证人石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档案、鉴定审计报告、上海**平台数据、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投资合同、扣押清单、**公司分公司人员名册、**公司九台分公司工资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吉林省******公司九台分公司的其他责任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国妍
检察官助理:闫承丞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十七册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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