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职业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2020年0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6月0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11时10分,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鹿彭”牌三轮电动车捎乘其丈夫米某沿宁县米桥镇东风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村二组路段时,受后方张某某驾驶的甘M*****号轻型栏板货车超车影响,“鹿彭”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侧翻,致米某、邵某某受伤。后米某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3月16日死亡。2020年04月13日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8261202000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米某无责任。2020年03月26日经(宁)公(司)鉴字[2020]042号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米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侦查阶段,邵某某、张某某就被害人米某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检验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邵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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