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70622196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镇**路**号**号,现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院**楼**。2002年11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18日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司法制度的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自2013年至2019年10月间先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及城固县诈骗多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初,被害人徐某某卖茶叶时认识了被告郝某某,后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自己在汉中房管局认识有熟人,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购买到廉租房,取得徐某某信任后,郝某某陆续以交房款、购买低价车位及便宜门面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21448元。
二、2013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郝维家并与其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郝某某对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自己是汉中石油公司的会计,已经离异,被害人刘某甲便与被告人郝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自2013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郝某某以公司集资、帮助刘某甲购买廉租房、入股大蓝鹰加油站等虚构的事实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钱财共计133261.4元。
三、被害人李某甲系被害人刘某甲母亲,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自己是汉中石油公司的会计。自2017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郝某某以帮助刘某甲入职汉中石油公司工作、生意周转、公司集资等虚构的事实为由,并许诺高息先后向李某甲骗取128990元。
四、被害人李某乙系被害人刘某乙舅舅,认识被告人郝某某后,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自己是汉中石油公司的会计。自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郝某某以家人过世、生意周转、公司集资等虚构的事实为由,并许诺高息先后向李某乙骗取18000元。
五、被害人刘某丙系被害人刘某乙哥哥,认识被告人郝某某后,被告人郝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是水泥厂的会计,并谎称自己跟大蓝鹰加油站的老板朱某某(系虚构)关系好,该老板在甘肃有个项目需要融资,给的利息很高,欺骗刘某丙让其投资,以及后期编造自己要在汉中开钢模钢板租赁公司、转包石马招待所缺资金需借款为由自2013年9月以来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丙钱财合计287000元。
六、2017年8月,被害人陈某甲经刘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甲低价购买廉租房。自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郝某某以购买廉租房找熟人活动需要经费、缴纳廉租房各项费用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钱财合计77302元。
七、2018年8月6日,被害人谭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郝某某,后郝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帮谭某某申请办理公租房但是需要缴纳购房款、手续费、打点办事的活动经费等各种费用为由,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74490元钱。
八、2018年4月左右,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后郝某某谎称购买油罐车、协助陈某乙的儿子购买中青国际社区的房子、购买土地交税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乙99430元钱。
九、2019年6月份,被害人陈某丙在汉台区台球巷一麻将馆里面认识了谎称自己叫“李某丙”的郝某某。2019年9月30日,郝某某谎称购买了价值几十万的沙子,需要给沙场老板缴纳押金为由向陈某丙骗取5000元,后陈某丙向郝某某账户转款5000元。
十、2013年,被害人李某丁通过自己的表姐刘某甲认识了被告****,2017年7月至8月间,郝某某谎称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刘某甲向李某丁骗取8000元,后李某丁在城固县城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某甲,刘某甲随即将8000元现金交给郝某某,后郝某某将8000元现金挥霍一空。
十一、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甲在汉台区台球巷一麻将馆认识了谎称自己叫“李某丙”的郝某某,后郝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甲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8000元,后张某甲见办理无果后向郝某某要求退款,郝某某退还7000元,剩余1000元至案发未归还。
十二、2018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店认识了前来购买茶叶的被告人郝某某,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郝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承揽到工程,但需要花钱找人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900元钱。
十三、2019年9月,被害人张某乙在汉台区台球巷一麻将馆认识了谎称自己叫“李某丙”的被告人郝某某。2019年10月8日,郝某某谎称自己购买了价值几十万元的沙子,需要给沙场老板缴纳押金自己钱不够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3000元。
十四、2018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谎称其可以办理大蓝鹰加油站的低价油卡,让陈某乙看看有谁需要,陈某乙就告知了其朋友侯某某,侯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害人侯某某分两次交给陈某乙共计12500元(含被害人姬某某委托办理油卡的微信转账5000元)要其帮忙办理低价油卡,陈某乙收到钱后将12500元交给郝某某。截止案发,郝某某既未办理油卡也未退钱。
十五、2018年6月,被害人张某丙通过其母亲陈某乙认识了被告郝某某。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郝某某以帮助张某丙女朋友调动工作、给张某丙购买低价房产、岳父过世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7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收款凭条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徐某某、刘某甲等多人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10321.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5册,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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