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微信上假冒女性身份,与他人交往,骗得他人财物共计7670.23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以给爷爷奶奶买按摩椅、给爷爷奶奶过生日、买衣服、没有来定南的车费等多个理由骗取陈某某钱款共计5734元。

2、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以过生日、买衣服等多个理由骗取林某某钱款共计1251.39元。

3、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以过生日为由骗取韦某某钱款共计684.84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