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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阿某盗窃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1975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50404****,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路****号,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9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于2020年10月29日被喀什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有前科,2009年2月15日盗窃罪被乌鲁木齐沙依巴格区人民法院判刑10年,2020年8月14日盗窃行为喀什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盗窃,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1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 2020年8月5日3点时许,被告人阿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中坤集团楼下面A4-125号咖啡厅的盗窃被害人阿某商铺门关好,附近找到铁棒打开商铺门进来价格为1700元的一把电子吉他,价格为275元的一部苹果2平板,价格为350元的一部苹果5手机,价格为3632元的红酒,价格为103元的大豆,花生,供6110 元的东西,盗窃的一部苹果5手机扔掉河,盗窃的红酒喝完,小吃的吃完,案发后一把电子吉他,一部苹果2平板,红酒追回。

 第二次, 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阿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中坤集团楼下面C2-162号的盗窃被害人阿某的商铺门被推进来,进来商铺里的价格为1386元的7盒蛋白,价格为1000元的两瓶外国红酒,价格为750元的白色婚礼服,价格为108元的40双袜子,价格为250元的平板等供3494元的东西,案发后7盒蛋白,白色婚礼服,34双袜子追回。

第三次, 2020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阿某为盗窃目的在喀什市宝利建材公司门坏进来的盗窃被害人杨某的价格为2800元的电脑主机,价格为2100元的两部交换机,价格为300元的摄像头等供5200元的东西,案发后电脑主机,摄像头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形式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7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艾克拜尔·扎米尔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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