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旧州**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旧州**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擅自到田林县旧州镇旧州村三组地界内“渭打”(小地名)处盗伐属于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桉树准备拿去出售,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林地内当场抓获扭送旧州派出所。经现场勘查和计算,本案盗伐桉树32株,立木蓄积为 5.1744立方米。经田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伐的桉树价值8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黄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林木检尺登记表、立木蓄积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依次为:1347167****、134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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