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8日重报;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时间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窜至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城北安置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林海牌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两人骑着偷来的踏板车又来到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2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金福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两人将盗窃所得两辆踏板摩托车骑至贵阳市花果园,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联系买主后,两人将盗窃所得的踏板摩托车车骑至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汽配城内进行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在汽配城内正在将盗窃所得踏板摩托车进行交易时,被惠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经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林海牌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4.40元;被盗金福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3.71元,被盗两辆摩托车合计价值人民币7868.00 元。
2、2019年09月24日0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一号楼大厅按摩椅上休息时,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时将王某某的一部VIVOX20手机偷走,后被害人王某某查看监控后,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17栋路边一手机店门口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所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刘某甲、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868元,被告人杜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217元,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刘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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