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A4Z***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九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营公路3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陈某某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 陈艳霞

                                              隋世鹏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