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0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往田林县县城行驶,当行至田林县乐里镇双虹桥路段时,被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15mg/100ml。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常住人员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证书、鉴定人员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升旭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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