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玉全,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巷**号**单元**。2008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 被告人陈玉全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五区五号门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在此处的黑色“依恋”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并将该电动车骑至和平南路长风西街口北侧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性路人。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在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全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玉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玉全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