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陶振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十里**组,住**镇**广场**小区**栋**。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同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三河村**组,住华容县**镇**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陶振飞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同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三人均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人在华容县章华镇华冠大酒店1128房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直到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三人有合伙作弊嫌疑,便通过微信要同在房间内看牌的朋友蔡琛邀集朋友过来,同时发信息给曾和自己一起打牌输了钱的万祥,要其到房间来抓现场,把输了的钱要回来。约半个小时后,万祥来到该房间,被告人吴某某要万祥替自己打牌,自己在一旁休息,给万祥发信息,告知其要注意被害人刘某甲,他张张牌都认识。又过了半个小时,蔡琛邀集的被告人陶振飞、陶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来到该房间。被告人陶振飞将赌桌上的1.8万元钱收走,被告人吴某某要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和罗某某将手机放在桌子上,并用拳头将刘某甲打倒在地,用脚踢其腹部,强行从刘某甲的眼睛里取出作弊工具隐形眼镜。同时,被告人陶振飞等人上前围着刘某甲实施殴打。被告人吴某某要求刘某乙、刘某甲、罗某某每人出三万元了难,但三人不予理会。于是让朋友张莹颖在8003开了一间房,将三人押至该房间,在房间里,被告人吴某某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对被害人刘某甲的左手手背砸了几下,被告人陶振飞用拳头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被逼无奈答应给钱,于是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1.1万元,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和在华冠大酒店一楼的ATM机上取现的方式分别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拿到钱后先行离开,被告人陶振飞也随后离开,后万祥在8003房向被害人刘某乙要了1万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钝性外力打击所致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及全身多处疼痛,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1万元医药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取款记录、住宿登记表、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陶振飞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
8、华冠大酒店监控视频及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陶振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振飞为要回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和陶振飞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陶振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振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振飞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振飞和吴某某均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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