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巷**号。200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晋J****3白色猎豹汽车,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丽华北街的路边,用随身携带的铁片打开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晋A****D号黑色奥迪车驾驶室门,从后备箱内盗窃MK牌女士挎包一个。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5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晋A****E号白色尼桑牌汽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绿地世纪城三期西门路边,用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晋B****3号黑色帕萨特车后备箱内盗窃竹筐包装礼盒11盒。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83元。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晋J****3白色猎豹汽车,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沙沟南街附近路边,用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郭某某在此处的晋A****9号黑色奥迪车后备箱内盗窃施华洛世奇项链一条、施华洛世奇耳钉一对。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64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