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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顾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双涧楠湖农庄至**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顾某某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关于被告人顾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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