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将本人的微信号“ziyoufeix******”伪装成微商,以微商身份与马某乙聊天,向马某乙介绍做微商代理事宜,随后以加入微商需要加盟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26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岩
(院印)
2020年11月11 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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