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马某,女性,1988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80818****,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路***号院平**栋**号,工作单位:喀什地区第一人医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古某。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2019年4月1日在喀什市大十字工商银行前面被害人古某的老公办事为由骗取700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范围内对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艾克拜尔·扎米尔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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