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汉族,文盲,农民,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镇**村**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马过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载其妻子,由马龙区沿杭瑞高速公路向马龙区旧县方向行驶。21时45分,高某某驾驶车辆从杭瑞高速公路行驶至旧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高某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抽取高某某静脉血样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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