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马驹,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文盲,农民,住**省**市**区**镇**村**庄**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让周某某(已判刑)去逮蟾蜍,然后以每斤10元价格收购,用作逮虾诱饵。2018年10月24日、11月1日、11月2日三天夜里,周某某和武某某(已判刑)在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河南省永城市卧龙镇,使用禁用工具头灯、网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蟾蜍约180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同案人周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