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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高禾田,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7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05年2月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7日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7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4日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禾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高禾田伙同黄某某(批捕在逃)在余干县**镇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电动车价值58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2日晚上,高禾田伙同黄某某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来到黄金埠镇寻找作案目标,21时30分许,在余干县**镇广场黄金城小区,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枣红色台铃电动车,随后两人将该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110元。2020年7月29日,高禾田家属赔偿周某某3700元,周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2、2020年7月25日中午,高禾田与黄某某戴着鸭舌帽和口罩,相约到余江县**镇去偷电动车,途经206国道梅岭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随后两人将该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248元。2020年7月30日,高禾田家属赔偿黄某某2000元,黄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3、2020年7月28日8时许,高禾田与黄某某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来到黄金埠镇寻找作案目标,11时许,在黄金埠镇广场边上发现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随后两人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后在**村**组被民警抓捕,高禾田被当场抓获,缴获盗得的电动车一辆,黃某某逃脱后弃车逃跑。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25元。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给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2.收款收据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禾田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禾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禾田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禾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艳

检察官助理:胡明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禾田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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