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8月19日对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从万某某所经营的**服务社处,以每件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警用多功能大衣106件,并在自己所经营的**服务社中以每件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83件,非法获利人民币415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从杨某某所经营的杨某某**劳保经销处,以每套人民币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警用作训服130套、以每件人民币4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警用夏季执勤服24件,并在自己所经营的军民服务社中以每套人民币135元的价格非法销售警用作训服41套,非法获利人民币2255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购买警用多功能大衣106件、警用作训服130套、警用夏季执勤服24件,非法销售警用多功能大衣83件、警用作训服41套,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405元。尚未销售的警用多功能大衣23件、警用作训服89套、警用夏季执勤服24件及高某某承兑店铺时店内库存的警用春秋执勤服24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吉林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被装科证明,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99式警用多功能大衣、春秋执勤服、夏执勤服、作训服系警用服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吉林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证明、营业执照、指认现场照片、销货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万某某、礼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左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传禹
检察官助理:孙晓楠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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