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长治市**包队**,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从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驾驶晋EZ365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驾驶证被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俊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电话:1593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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