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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路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城区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调查说明、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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