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住岳阳市君山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微信号******虚构自己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等现金共计9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和微信群里虚构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的广告,2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其微信工作群里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在群里发布有卖口罩的信息,于是加其为好友并且与其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并且向刘某某发送了三层加厚口罩图片,说明价格为每个2元。2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购买2000个普通医用口罩,总价优惠200元,被告人黄某某同意,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分2次转账给黄某某3800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2、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在微信群里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卖口罩,便加其为好友,商议购买2000个普通医用口罩,价格为每个2元,被告人黄某某要求先付款,被害人李某乙觉得买到口罩的难度很大,就答应了黄某某的要求,当日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且把被害人李某乙微信从好友圈中删除。
3、2020年4月1日,被害人于某某(昵称“浪子”)在微信群里看到被告人黄某某有医用口罩出售的广告,便将被告人黄某某加为好友,并且要求购买1000个N95口罩,商议价格每个5.7元,被害人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定金给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收货款后未发货,并且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微信予以拉黑。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予以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微信转账信息及聊天记录内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赃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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