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苗族,大学本科,籍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宿舍,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09年3月至2015年9月担任保靖**银行**负责人、副主任、主任期间,采取冒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房产证明、使用虚假抵押、捏造虚假借款用途的方式,利用其职权违法发放贷款28笔,共计金额206万元(其中3万元立案前已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黄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虚假抵押方式,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采取银行转账及提取现金形式获得贷款,所贷款项用于自用,共计11笔93万元(其中3万元立案前已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8月29日,黄某某冒用保靖县**镇**村谢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整套贷款资料(5万元及以下贷款资料有: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贷款申请报告、借(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湖南省**借款借据),冒充谢某某的签名及手印,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5万元(其中3万元立案前已还)。
2.2011年11月8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朱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5万元。
3.2013年4月7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
4.2015年2月6日,黄某某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甲的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整套贷款资料(10万元贷款资料有:身份证、户口及房产证复印件、贷款申请报告、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湖南省**借款借据),使用虚假抵押,冒充彭某甲的签名及手印,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5.2015年4月30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陈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6.2015年6月3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刘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7.2015年6月2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8.2015年8月6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9.2015年8月10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乙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10.2015年8月28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丙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11.2015年8月28日,黄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丁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二、黄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虚假抵押的方式,利用职权为朋友发放贷款共计16笔1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文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他人身份信息,黄某某在明知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整套贷款资料,冒充签名及手印,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给文某某共计5笔15万元:(1)2009年3月28日,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戊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2)2014年8月12日,冒用保靖县**镇**社区向某甲、向某乙及保靖县**镇**村陈某乙、陈某丙的身份信息,伪造四人户籍地址为保靖县**镇,违法发放4笔3万元贷款共计12万元。
2.何某甲向黄某某提供他人身份信息,黄某某伪造整套贷款资料,冒充签名及手印,使用虚假抵押,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给何某甲共计9笔78万元:(1)2013年4月7日,冒用保靖县**镇**村田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2)2013年8月23日,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己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5万元。(3)2015年5月23日,冒用保靖县**镇**村何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其户籍地址为保靖县**镇,使用虚假抵押,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4)2015年2月14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向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5)2015年3月29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向某乙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6)2015年5月21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向某丙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7)2015年7月15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廖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8)2015年9月30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彭某庚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9)2015年9月30日,以同样手段,冒用保靖县**镇**村张某乙的身份信息违法发方放贷款10万元。
3.孙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他人身份信息,2013年5月25日,黄某某冒用保靖县**镇**村田某乙、彭某辛的身份信息,伪造整套贷款资料、冒充签名及手印,利用职权违法发放2笔5万元共计10万元贷款给孙某某。
三、黄某某采取伪造户籍地址为保靖县**镇以及使用虚假抵押的方式,于2015年7月4日利用职权给保靖县**镇**社区龚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2019年7月4日,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目前,黄某某本人及贷款使用人龚某某、孙某某、文某某己偿还贷款本金75万元,还剩128万本金未偿还。黄某某已与保靖**银行签订分期还款承诺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贷款资料、保靖**委员会文件、湖南保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保靖**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银行卡流水明细、还款凭证、分期还款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06万元(其中3万元立案前已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家住保靖县***宿舍,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