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2012年7月、2013年4月、2014年7月因三次吸毒分别被行政处罚;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7年2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4月1日期间,邓某甲、白某甲(两人均已判)、白某乙、李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路**大楼后面出租屋一楼、乐昌市**村**号自建房、乐昌市长来镇**居委会**组**号自建房、乐昌市长来镇**村委会**村**水库旁厂棚、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街**号自建房、乐昌市黄圃镇**村委会**村小组停车坪以及黄圃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自建房、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号谢某某(已判)家自建房、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被告人李某甲家自建房等地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十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入股谢某某家自建房和李某甲家自建房的赌场,负责带赌客参赌撑场;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6000元。
2020年4月1日,乐昌市公安局在乐昌市坪石镇**村委会**组李某甲家自建房当场抓获涉赌人员三十余人,查扣赌资人民币105482元,扑克牌八副,在邓某某的粤F*****小轿车内查获赌场水钱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防疫期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伟京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均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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