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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黄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108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9月23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香洲区景秀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由于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与行人余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送被害人余某甲去医院治疗并通知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余某甲于同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乙、余某乙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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