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8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8时左右,被告人龙某甲同党某某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满春园吃完饭,期间龙某甲喝了几两白酒。当晚龙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某快递送货的三轮摩托车,由西门口准备驶往自己位于断桥廉租房的家中。21时41分当其途经建新路武装部门口时,将正在横过斑马路的龙某丙撞倒在地,龙某甲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便驾车离开。23时,龙某甲接到某某快递老板黎某某的电话后主动在断桥路口等待交警接受调查。经鉴定,龙某甲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范畴;龙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龙某甲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lOO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龙某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已向龙某丙赔偿了一千元钱,取得了龙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2.被害人龙某丙的陈述;3.证人党某某、龙某乙、吴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龙某甲主动等待交警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案发后,龙某甲给被害人龙某丙赔偿了一千元人民币,取得了龙某丙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住保靖县**镇**房**栋**室,联系电话1310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4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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