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街**组),**有限公司焊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向*超速行驶,行驶至**路**公司路段时,其车前部右侧与由*向*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9.2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补偿协议及谅解书、酒精检测含量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1855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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