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4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代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3Z****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阳市横店镇康庄南街28号路段,看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后欲驾车逃离,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代某甲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呼气测试,也不配合抽血测试。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代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号牌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查获视频录像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在看到交警设卡检查时欲驾车逃离,且被查获后拒不配合检查,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
检察官助理:黄鸿
(院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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