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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原籍。2016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候某某以清除网络贷款大数据,获得贷款的同时不用还款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900元。

2020年3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与其父亲将候某某带至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郊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3 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页 无 正 文)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院印)

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四张,物证手机壹部,《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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