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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本市大关镇****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皖H******3号轻型厢式货车烟汕线1178KM+850M处实施倒车行为时,与沿烟汕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的罗某某所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后载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倪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被告人倪某某已获得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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