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4********,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于鞍山市铁西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利好超市门前,趁被害人乔某某不注意将其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电动车藏匿于佳泰乐超市南侧居民楼处。经查,郑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因盗窃电动车被鞍山市经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4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害人乔某某被盗的新大洲黑色两轮电动摩托车60V/20A,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600元,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19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