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湘******小型轿车,从东山镇塔市驿墟场出发回石首市桃花山镇五码口村家中,当被告人余某甲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容县东山镇塔市驿深水码头连接线路段时,撞到行人兰金波,造成兰金波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兰金波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内闭合性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腔闭合性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内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兰金波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及相关材料、证据公开记录、刑事和解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某、余某乙、余某丙、唐某某、余某丁、余某戊、刘某某、兰某某、涂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讯问被告人余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余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明智
检察官助理:李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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