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9月17日,被告人占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在位于晋江市**镇**村**号**楼加工厂内,擅自通过打吊牌、整烫、包装等方式加工假冒“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将加工好的服装储存在上述地点。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占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的上衣350件、长裤2950件、吊牌440张。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假冒“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580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上衣、长裤、吊牌的照片;
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财物入库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被侵权的阿迪达斯(adidas)牌上衣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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