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周建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兵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建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23日,被告人周建兵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在位于晋江市**镇**村**号**楼加工厂内,生产假冒“阿迪达斯”牌、“彪马”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将生产好的服装储存在上述地点。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建兵并现场查获假冒“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的长袖外套1080件,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长袖卫衣、运动短裤共1300件。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假冒“阿迪达斯”牌、“彪马”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693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涉案服装的照片;
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柯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建兵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及被告人周建兵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建兵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兵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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