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3********,满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与徐水区**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2.书证;
3.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7********.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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