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姜国评,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2011年3月、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9月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刑,其中2015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国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姜国评到玉山县**镇**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电动车(绿源品牌,车架号:192821512126088,黄色,2018年初购买,时购价3200元)通过接线盗走,之后被告人姜国评将该车的5个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之后将车子推至**镇**酒店附近后逃离现场。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为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国评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国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国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国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玲
检察官助理:童旭茜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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