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姜某某等人盗窃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住景德镇市******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到胡某某岳母程某某家中去盗窃。随后,姜某某等人携带钢筋钳一起来到鄱阳县凰岗镇程家村程某某家,胡某某用钢筋钳将程某某家一楼防盗窗的两根不锈钢管剪断,姜某某、徐某某在外望风,盗得一个装有53000元现金的公文包后离开。之后,几人进行分赃,胡某某分得12500元,姜某某、徐某某各分得115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到鄱阳县公安局凰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姜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均英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