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园**栋**单元**室,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8号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钢城街路口北侧路段时,因季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站前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立即对季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季某某呼出气体酒精为16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季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季常贏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mg/ 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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