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水区**镇**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9********.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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