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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向陈某某收买用陈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配套有密码、电话号码卡、U盾等的一张卡号为62122614050********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和一张卡号为62284806831********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后转卖给他人。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诈骗被害人郭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街*号被人以“冒充快递客服退款”的方式骗走的部分钱款。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补偿诈骗案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900元,取得其谅解。

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补充材料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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