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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1时17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5号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兴街路口时,因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千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王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王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

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 35mg/ 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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