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7********,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乡**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与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的感情纠纷,于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饮酒后去到新平县**乡**村委会**小组**号李某甲家,未经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同意擅自闯入李某甲家住宅,然后又推开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的卧室门进入二人卧室内,对已经躺在床上准备睡觉的李某乙进行拉扯。被李某甲(已躺在床上,仅穿着内裤)发现后,罗某某与李某甲同时对李某乙进行拖拉,然后又与李某甲在卧室内、家中院子内撕扯,撕扯过程中将李某甲的身体抓伤、内裤撕破。在李某甲欲打电话报警时,罗某某去抢李某甲的手机阻止报警。
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未经允许进入李某甲家住宅并发生纠纷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霞
检察官助理:宋顺云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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