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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被告人高某某放火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82619680821****,汉族,小学,农民,住莒县小店镇**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高**为泄愤,在莒县小店镇前横山村李**家屋后,用事先预备的烧纸、机油等易燃物品,将其绑在一木根上点燃后,通过李**家房屋后墙玻璃投掷到李**家卧室床上,后被惊醒的李**扑灭。同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高**将一块石头通过李**家房屋后墙玻璃投掷到李**家卧室床上。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高**在其家中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3.被害人李**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DNA鉴定文书;6.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村民住宅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冯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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